清除濫用巡視名義亂象
  法制晚報訊(記者紀欣)在巡視內容、巡視類型及領導體制等方面,巡視實踐已經走在巡視條例的前面。學者提出,應及時修改《巡視工作條例(試行)》,同時清除濫用誤用巡視名義的亂象。
  日前,13個中央巡視組開展新一輪巡視至今已有月餘,此輪巡視首提“專項巡視”,被巡視對象包括科技部、復旦大學、中糧集團。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鄧聯繁教授表示,“巡視實踐已經走在了巡視條例的前面”。
  王岐山在年初的中紀委三次全會上明確提到“修訂《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(試行)》”,建議加快修訂進度,聽取黨員群眾、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。
  “修訂巡視條例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吸收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。”鄧聯繁說,有些可持續性的內容應寫入巡視條例固化,如中央巡視組建立組長庫,實行“三個不固定”,即巡視組組長不固定、巡視的地區和單位不固定、巡視組與巡視對象的關係不固定。此外,對巡視工作的新定位、中央加強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領導等創新性內容,也應載入巡視條例。
  按照條例規定,巡視主體應該是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,然而,現實中一些地級市、縣的黨委也實行所謂的巡視制度,應借修訂條例之機對黨內濫用巡視制度的現象進行清理。
  此外,可在適當時機出版巡視工作年度報告和巡視白皮書,有助於外國人瞭解我國巡視制度,促進我國廉政文化走向世界。
  巡視實踐在四方面走在巡視條例前面
  1、2009年發佈的《巡視工作條例(試行)》中的巡視工作不聚焦,現狀則明確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為中心。
  2、條例規定的巡視內容比較寬泛,現狀則強調“四個著力”,即著力發現黨風廉政建設、選人用人、作風建設和遵守政治紀律等方面的情況。
  3、條例強調“分級負責”,現狀則強調加強對省區市巡視工作領導,形成全國巡視一盤棋。
  4、條例只規定了常規巡視,現狀則已開始探索專項巡視。
(原標題:《巡視工作條例(試行)》修訂已擺上日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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